ICTI對工作時間的要求,是輔導ICTI的重點之重點,我們作了總結:
1. 正常工作時間制度:每周不超過66小時
2. 每天最高12小時
3. 忙時每周工作不超過72小時(一年不超過17周)
4. 七天休息一天(忙時可最高安排13天連續工作,但同樣不得超過17周)
5. 連續24小時內不得超過12小時,天與天間的休息時間不少于10小時(有倒班的情況特別注意!)
6. 如超出國家法定的工作時間,不需要終合工時申請或延長加班批文。
7. ICTI接受15分鐘的打卡時間,超出15分鐘打卡的應計發加班工資與員工。(不要踏正15分鐘,最好安排在14分鐘內打完,如BV不接受7:45分鐘打卡(8點為上班時間))
8. 如有任何調整工作時間的安排,必須符合前面的規定,并且征得員工同意,提前一天通知員工,方可進行、因此,工作時間調整,必須有書面的證據。
9. 如安排員工調休,調休應在下一個薪金支付周期內完成,否則應當加班。
10. 工廠盡可能安排7天一休制度,雖然ICTI接受17周的忙時生產安排。
11. 餐休時間不得少于30分鐘,如連續上班者,用餐時間可不打卡。但應有文件說明。
12. 連續工作6小時后,必須提供足夠的用餐休息時間與員工休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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